白泉高级中学 学校校本培训活动设计
本次培训 活动主题 |
1、深入学习《浙江省中小学日常行为规范(试行)》的指导意见 2、学习《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培训活动 时 间 |
2018/03/26 下午8~9节课 |
本次培训活动 主 持 人 |
王开明 |
培训活动 地 点 |
学校阶梯教室 |
一、开展本次培训活动的目的: 1、充分把握《浙江省中小学日常行为规范(试行)》内容。 2、学习《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为全国文明城市的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
二、培训活动的主要内容: 1、详细了解2017版《浙江省中小学日常行为规范(试行)》内容 2、学习《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4、交流学习体会 |
三、培训活动的采用形式: 1、主题讲座 2、个人的观点、体会 3、集体交流 |
四、培训基本过程: 1、备好相关资料 2、阐述、分析,谈自己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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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3个附件)
附件1
《浙江省高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
1. 升国旗时,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唱国歌。
2.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珍视国家荣誉,关心家乡发展。
3. 主动发展自己,做好学业和生涯规划。
4. 乐于科学探究,主动解决问题。
5. 带着问题进课堂,敢质疑多提问,勇于发表不同见解。
6. 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在集体活动中主动承担任务。
7. 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
8. 学法遵法守规则,不做法律禁止的事。
9. 在公共场所兼顾他人,主动礼让,主动帮扶;自觉维护公共设施。
10. 主动与父母沟通,关心家庭事务,分担家庭责任。
11. 学习人际交往礼仪,遇到客人、长辈主动问候、交流。
12. 与人友好共处,理智处理矛盾,不欺侮同学。
13. 诚实守信,不说谎,不作弊,不作假,不随便许诺。
14. 知错就改,做错事勇于承担责任,主动弥补损失。
15. 生活规律,科学作息,不吸烟、不喝酒、不赌博。
16. 学会情绪调节,遇到挫折主动找人倾诉。
17. 乐观自信,与异性交往大方得体。
18. 上健康网站,不信谣、不传谣、不发不负责任的评论。
19. 掌握救护基本技能,遇到危险懂得自救。
20. 明辨是非,坚决远离毒品,懂得自我保护。
21. 合理消费,学会理财。
22. 爱护自然资源,低碳生活,绿色出行。
附件2
详细解读《浙江版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
2015年,教育部发布最新版《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与行为规范合二为一。
浙江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教育部制定的是大规则,相对笼统,没有区域差异,也没做年级的区分,到底哪条适用哪个年龄段的学生,不明确。这份守则要落实到地方,该有更具体的细则,即相应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若在浙江实施,既要有时代气息,也要有浙江特色。所以,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参照之前各个版本的中小学守则,以及英国等8个国家的小学生守则,重新拟定了浙江版《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
(一) 新版行为规范少了啥?
相比2004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20条)、《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40条),《浙江省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小学、初中、高中版瘦身明显,其中,初中版为20条,高中版仅18条。大致对照发现,浙江的新版行为规范主要删减了以下条文:
(中学版)
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不烫发,不染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
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
见义勇为,敢于斗争,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
(二) 新版行为规范多了啥?
浙江版《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也增加了不少内容。最明显的,就是将原来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一分为二,分作初中版和高中版,更有针对性。
小学、初中与高中版同时新增的内容,包括这些:
学会低碳生活,注意节约水电。洗完手及时关上水龙头;离开教室,随手关灯关电扇。垃圾分类投放。
记住父母的生日,并在父母生日时,能主动表达感恩之情。
不挑食,按需取食,实行光盘行动。
上健康网站,控制上网时间,不沉迷于网络游戏。
遇到危险懂得求助,会正确拨打求助电话。
其余各版分别新增的内容,包括这些:
(高中版)
做好课前准备,认真参与课堂,带着问题主动思考,多质疑多提问,敢于发表不同见解,态度要诚恳。
学会合作,合理使用学习资源(书籍、互联网等),自主科学探究,主动解决问题。
对不健康网站、诈骗信息和电话要主动报警。
(三)为啥增加这些内容?
据了解,浙江版增加这些内容,首先是考虑到传统文化教育中,孝心是重要的一个环节。对孩子来说,单纯说“孝”,可能太空洞,所以对怎样对待父母,提出了具体要求,从记住父母生日开始。
国家的概念也同样重要,以前流行说“爱国、爱人民”,但如何在中小学生的日常行为中体现?原本规范里找不到答案。浙江版将这个要求落地,从认识“国旗、国徽”开始,到“在升降国旗、奏唱国歌的各种场合,都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其中“各种场合”是这次刻意加上去的,就是希望中小学生真正能养成习惯,不仅校内要做到,到了校外也同样要做到。
其次,现在生活水平提高了,许多学校食堂反映,浪费粮食的现象比较普遍。所以这次将光盘行动也写进了行为规范里。至于节水节电等低碳生活的要求,老版规范里面也有,但具体该怎么做没有说清楚,浙江版索性明明白白告诉孩子。
上网则是00后遇到的另一个普遍问题。在这个互联网时代,不上不可能,孩子会和社会脱节。因此,要引导中小学生如何正确上网,关键是不要沉迷,不要过度,控制好时间。
由于参考了多个国家的小学生守则,浙江版行为规范也努力与世界接轨,比如,中小学生都要学会自救。尤其近年诈骗事件频发,要让孩子学习保护自己。
除此之外,浙江版对初中生和高中生,也提出了特别要求——鼓励初中生勤动手,学会探究;鼓励高中生敢于发表不同见解。
附件3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部分条款)
第二章鼓励与提倡
第七条 鼓励下列行为:
(一)见义勇为;
(二)紧急现场救助;
(三)慈善公益活动;
(四)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
(五)志愿服务活动;
(六)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
第八条 提倡下列行为:
(一)遵守公共礼仪,讲究文明礼貌,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随意插队;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四)乘坐交通客船时不嬉闹、追逐,不拥挤在船的一侧,不在危险区域滞留,不擅自进入禁止区域;
(五)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马路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遇机动车礼让时及时通过;
(六)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日常生活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七)文明如厕,及时冲洗;
(八)文明过节庆,文明办婚丧,文明祭扫,文明敬香,减少燃放烟花爆竹;
(九)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不购买、不食用受保护幼鱼和禁渔期内禁捕的海产品;
(十)节约粮食、水、电、燃气等资源,合理消费,不铺张浪费;
(十一)建设文明家庭,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
(十二)其他有益于自然、社会、家庭和谐发展的行为。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电杆、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和张贴、挂置宣传物品;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塑料袋、口香糖、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以及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秸秆、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三)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等城市公共绿地和绿化设施;
(四)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
(五)在饮用水水源地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水库、山塘、景观河道内洗涤、游泳、捕(钓)鱼;
(六)运输水产品、砂石、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等车辆,未采取密闭、全覆盖、清洗等措施导致泄漏、散落和带泥运行;
(七)其他损害公共环境的行为。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悬挂危及安全的物品;
(二)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
(三)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活动等,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四)占道经营或者采用高音量音响促销;
(五)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只出户时不牵领或者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随意遗弃宠物;
(六)在互联网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传播暴力、淫秽等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七)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时不避让;
(二)驾驶机动车时抽烟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等影响安全行车;
(三)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掷物品;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不按照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任意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五)车辆不按照规定地点停放,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以及人行道、盲道等;
(六)在车行道兜售、发送物品妨碍交通安全;
(七)其他危害交通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位,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三)不按小区规定停放车辆,阻碍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交通;
(四)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信鸽等动物;
(五)房屋装修未按照小区规定时间进行或者产生噪声、粉尘等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工作;
(六)其他违反社区公共文明规范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毁损旅游设施;
(二)在景物上刻划、涂污;
(三)不服从景区安全管理;
(四)其他违反旅游文明规范的行为。